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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和探讨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毕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一本大法,不可能对复杂的招标过程中的各种细节及有关问题规定得很严格和十分具体。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和招投标的具体操作中遇到很多实际问题和难点,这就需要从事该项具体工作的同志,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取利除弊,研究制定与招标法相配套的法规,同时对法律中的有关概念不断做出释义,使其符合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要求。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招标法》中投标标价“低于成本”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与广大读者共探什么是成本价,以及成本价的确定方法。

  1、《招标法》中关于低于成本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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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具体规定是《招标法》中的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1.2 《招标法》的立法宗旨《招标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的目的之一“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的今天,是市场主体投资和承包方效益的双赢原则,而不是只有一方盈利,换来另一方的赚钱,这有失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也不符合经济一体化的全球战略,所以不能将投标认定为主要是压低工程造价的一种方法,如果以压低造价为目的,工程招标也就失去了广泛的意义。

  2、成本价格的基本含义

  2.1 成本价的概念所谓成本价,是在一定生产技术和生产阶段花费在商品上的全部费用。建筑工程作为商品,同样不失其色彩,也是工程建设花费在建筑产品上的全部费用。这其中有社会平均水平成本价,个别企业成本价。从《招标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分析,明显是指个别企业成本价标准。显然在市场的招投标运行中很可能出现两种价格水平,一种是以政府指导价所组成的市场中准成本价水平,另一种为企业的成本价水平。作为我国解放后实施工程造价管理,这种政府指导成本价水平是可以随时制作的――即以社会平均水平,以社会平均消耗确定工程基本价格,以达到价格法中提出的确定价格标准。关于个别企业成本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有待研究的问题。建筑工程个别成本相对于制造成本是很难测算的。所以企业的个别成本应该说是以往的成本,并不是招标工程的实际成本。分析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我们认为,企业投标时,投标价格不能低于以往同类工程经修正后的价格水平。这样就引起了一个具体问题,是对现有工程招标,还是对以往工程招标的问题。对这样一个复杂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不可能仅靠《招标法》中对其市场行为的基本约束来作为操作的惟一依据,这显然是十分困难的,需要对其可操作性,个别成本价的确定方法进行研究,并提出有关法规,以实现成本价的操作性。

  2.2 虚拟成本价的确定基本方法分析建筑成本(目前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个别项目的成本价,这主要是工程价格中的成本中,间接费部分没有分摊到具体工程中去,而是采用收支平衡法来进行年度结算)或其他工业成本,在两种成本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说其基本的表现形式为正态分布,所以就可以用正态分布来确定工程价格的虚拟成本。由于工程实际运作中的变化千差万别,如地基因素、设计中的材料用量、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管理水平,都对成本有所影响。加之企业间同类工程的个数有限,有可能正态分部离散性更加扩大,采用此种方法确定企业成本应十分慎重。

  2.3 推荐企业确定成本价的方法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后,政府在建筑工程的定价,由当初的定额定价(也就是政府定价)逐步转变为政府指导价(有的地方提出了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以市场因素为主的浮动价格体系)。企业可以根据政府的指导价(或浮动因素)结合企业的特点、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自己的工程成本。(应该说政府有关部门在掌握工程成本价的数量上要较之企业来说是数十倍的关系,确定的正态公布图有可能更准确)这样就有一个如何确定中准成本价确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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