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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分析和探讨(二)

2009-7-1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确定政府指导价中有关单价和费率,其单价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劳动量,其费率应该说是社会的必要费率,而不是行业的平均先进水平。考虑到上述供求关系的升降影响其价格总水平,在确定其费率和利润时应适当低于社会平均数。

  3、关于评审价格最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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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法》中提出的评审价格,应该说不是企业的报价,仅用工程报价充当评审价格是不公平的。

  根据国外的经验,评审价格应是符合招标实质性条件的全部费用,而不是报价最低就可以中标。1996年,笔者随省建委组织的工程造价管理考察团考察美国时,美国人谈了他们对综合评审价格的看法:他们认为工程招标时,报价不是定标的惟一依据,而是综合评审价格低者才能得标。评审时应考虑工期、质量等因素。如他们介绍了纽约一段高速公路的评标情况,可供我们考虑。

  纽约有段公路投资1200万美元,有三家企业进行投标,经咨询公司测算标底为1200万美元,工期为300天,每天工期价损易2.5万元,投标时各家的评审综合价格为:甲标 报价1000 天数260 价格2.5 损易价650 评审总价1650乙标 报价1100 天数200 价格2.5 损易价500 评审总价1600丙标 报价800 天数310 价格2.5 损易价770 评审总价1570在我们的评标中,很可能是甲标中标,因为甲标的报价最低(丙已超出工期总要求)。恰相反,乙标成为该工程的中标单位。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甲标报价加上工期损易价为1650万美元,乙标报价加上工期损易价仅为1600万美元,低于甲标的综合评审价格成为中标人。这个例子可以说明,工程报价最低并不是工程评审综合价格最低,在评标时要将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如工期、质量(工期以可能提前为投资者节约的各种利息以及及时销售所带来的好处要计算进去,质量问题可以采用因工程不合格、合格而达不到优良,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销售上的困难,以及因工程事故加固给投资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工程拖延等情况进行损易价格确定,作为评标的基本参考)等因素。综合折价,列入综合评审价格,这时的价格谁低谁中标。如果光以报价最低为受标单位,有可能出现不公,对综合评价最低为受标单位,有可能出现不公,对综合评价最低的投标者显然是不利。

  我国目前在工程评定标中,只认报价,对评审后的其他因素不折合价格计算,明显是和《招标法》的要求不相称的,如何在我们的现时评标中正确引用综合评审价格最低的标准,是一个广大招标者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也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确实要解决的招标问题之一。

  4、工程成本报价的责任

  4.1 成本价形成的责任分担如前所分析,招标工程是图纸,可以说是一种信息,这种信息不可能发生成本,所以低于成本问题无从谈起。只有将图纸变为实物,通过人、材、物的投入,折算成货币才能逐步形成成本,那也是提供给以后工程招标时所参考的成本。招标中如果招标人强行压低造价,从而引起的工程事故责任,发包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分担主要以招标书的实质内容为主进行分析,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招标中发包人没有将压低工程价格作为招标的主要内容,而由承包人发自自身的原因进行报价,其责任当然完全在承包方,从而引起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4.2 确保虚拟成本的措施鉴于成本价格的困难程度,施工管理人员为了能使虚拟成本在工程建设中发挥指导作用,应尽量采用,严格已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法和工艺进行施工,合理安排人力,尽量减少不利因素对自己的施工影响。作为项目,包括建设单位、监理人员,都应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尽量少改图,把有关情况考虑在招标之前。作为监理人员,要向项目负责、向委托人负责,端正自己的行为,以为项目服务为宗旨,正确处理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使工程能如期如量进行。对一个好的项目来说,忠诚合作是保证项目顺利进展的前提,也是保证虚拟成本不可逾越的基础。

  5、关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一些建议

  以上我们分析了有关建筑工程成本价的不现实性和虚拟性,这就要求政府为建筑工程成本提出有关政策说明,以保证法律在执行中减少难度。

  5.1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确定虚拟成本的基础。

  分析证明,对具体招标工程,无法确定其真正的个别成本价格,只能参照以往的工程,虚拟在一定范围的成本价格水平,作为指导该工程的基础,这样就要对以往工程报价进行认真分析,对工程结算的内容进行大量解析,去伪存真,把合理确定工程价格的工程结算作参考基本点,对于非理性、非实际的工程结算要去除,而后分析正态图,确定公司的各类工程的基本成本构架。所以积累大量的工程实例,不断弥补完善自己的成本分部图,参考市场因素,提出修正系数,是企业认真研究和开发的基础工作。

  5.2 政府应根据市场要求,公布阶段性某类工程成本价标准,建议企业采用时的基本要求,同时用立法和规定动工,确定政府成本的指导性。

  我们认为,对工业产品的交易、成本价格的意义是现实的,对建筑产品的成本价从理论上是不通的,只能采用虚拟方法来确定,所以正确确定成本价格,需要企业和政府做大量的研究工作,切莫在现实工程中认定何为成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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