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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讲义-营业收入核算(二)

2009-6-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施工承包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施工承包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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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这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时这部分收入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人,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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