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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一)

2009-6-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1)建造师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作,未经注册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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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3.p4、(3)违约终止

  这种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即是人们通常称之为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即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事件,包括: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意外事件。

  2)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4.1m301023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5.1z301024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6.p6、(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力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1)普通诉讼时效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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