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诉讼时效的起算
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4)因一定法定事由的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阻碍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累计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8.p7、(1)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3)债发生的根据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4)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
9.p8、(4)
1)债因履行而消灭
2)债因抵消而消灭
3)债因提存而消灭
4)债因混同而消灭
5)债因免除而消灭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10.1z301027(2)
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
自物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权利。
2)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
不动产物权11.1z301028(1)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
5)其他有关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