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手续办理,并须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全部继续教育学时的学习证明。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8);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报形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的,注册建造师须提交下列材料,向省建设厅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9);
(二)身份证明;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建设厅申请更换。省建设厅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更换手续,同时收回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可在以下六种专业类别中申请注册专业:
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三、受理和审批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按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批。
第十七条 省建设厅按照《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目录》中有关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补办更换和注销注册规定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有关原件的有效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出具告知通知书。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对申请人的重复注册、举报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在10日内核实完毕,核实完毕后20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建设厅应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应在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省建设厅对申请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和更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省建设厅应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省建设厅应当在5日内作出书面审批结论,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一)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1、注册证书编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注册编码的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为贵州省简称, “黔”;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表示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区代码,如贵阳为“51”、遵义为“52”等;
(4)、第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时的省级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