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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09年申报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说明

2009-5-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甘建人[2009]15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doc》(建设部令第153号)、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甘人职[2005]16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甘建人[2007]472号)精神,现将我省2009年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及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人[2007]472号)规定的注册条件者,可申报初始注册(上述文件可在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查询下载)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须登录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各市州的,由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工商注册在甘肃省工商局及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直接受理。

  (三)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申报成功后打印);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名、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及复印件(合同原件验证后退还)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5、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

  6、若申报人员不是在原获取资格单位申报注册,还应出具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7、申报人近期一寸同版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在申请表上,另一张背面写明姓名及单位)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上述2、3、4、5、6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两部分组成。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

  1、申请人申报成功后将申报材料报聘用单位;

  2、聘用单位登录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进入二级建造师注册申报系统,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在网上进行审查、签注相关意见,同时审查书面申报材料并签注意见;

  3、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网上将申报人员汇总上报,同时携带《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打印)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报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申报人员的初审工作。初审工作也包括网上和书面材料两部分,审查合格并签注意见后,将《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网上打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网上打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网上打印)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于2009年5月18——22日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

  5、工商注册在甘肃省工商局的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携带《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网上打印)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两份、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直接于2009年5月11——15日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进行审核。

  6、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于规定时日内审核完毕,并报省建设厅注册执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批,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四、建造师不收取注册费,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章制作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注意事项

  1、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报人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我省执业资格注册工作顺利进行。

  2、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单位提出注册申请。同时具有二个或二个以上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人员,所获资格只能注册在同一单位。

  3、申请人及聘用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必须真实、齐全、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4、凡通过考核认定和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被授予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者,其二级建造师资格暂不予以注册。

  5、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原发证部门负责证书销毁并按规定备案。

  6、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等事项的办理可同时受理,办理程序及要求按《关于印发〈甘肃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建人[2007]472号)规定办理。

  7、今后相关信息将在甘肃建设信息网(www.gsjs.com.cn)发布,请各单位及时浏览。

  8、注册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

  地  址:兰州市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13楼

  电  话:(0931)8470716

  联系人:吴宝龙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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