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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合同纠纷处理(三)

2012-4-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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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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