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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可变更合同(二)

2012-4-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注意: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一)原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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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2Z202034掌握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订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在订立时是无效的,只有经过追认才转化为有效合同,未经追认,就永远处于无效状态。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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