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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勘察设计单位责任(三)

2012-3-2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

  ① 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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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

  ③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6)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

  ① 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检查的结论;

  ②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内容和质量检验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及历次抽查该工程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则是指由于质量因素而导致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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