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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辅导资料之安全事故报告

2012-2-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一、安全事故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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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处理

  1、事故单位的报告

  2、监管部门的报告

  3、报告的内容

  4、应急救援

  5、现场与证据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的管辖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4、调查的期限

  5、事故调查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

  1、处理时限

  2、整改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3、参与事故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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