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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建筑法

2009-5-29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2201060建筑法

  1.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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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必须满足建设用地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施工技术文件、质量安全措施、建设资金落实等方面条件。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都将被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工,可以处以罚款。当开工条件出现某些变化时,要依据法定条件废止或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者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2.掌握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划分为不同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并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3.掌握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我国主要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均需参加统一考试、注册、接受继续教育,均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有违反《建筑法》关于发承包规定的,属于无效合同。对这类合同纠纷,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联合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按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单位认定联合体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行为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6.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其他单位完成,或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等均属违法分包。承包单位对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有五大类建设工程实行强制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不能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与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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