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市场主体
建筑市场与其他市场一样,活跃于市场中的是各类市场主体,政府应认识到,要加快市场体制的完善,就需要有合格的市场主体。
“最低价中标”的参与者也即为建筑市场的各类建筑市场主体,“最低价中标”的直接受益人也即为市场主体。故就我国建筑市场来说,整治和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行为也应是推行“最低价中标”的重点。
1、业主
业主是建筑业发展的主动力。我国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的整体素质不高(不论是政府工程业主还是私人工程业主),缺乏市场意识,业主管理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这是当前建筑市场诸多弊病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在试行“最低价中标”中,由于自身专业化的限制,业主常常伴随有不理性的行为,一味不计后果的追求成本的最低,而忽视自身长期的利益,间接加强了造成下游承包商行为的不规范。
为维护业主利益,鄙人认为应建立建筑业业主联合会,为业主(尤其是和非经常性业主)提供技术和咨询服务,以推动业主素质的提高和维护业主的利益;还应加强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尤其考虑到小型业主和非经常性业主的要求,加强业主在风险管理、合同关系管理、合作能力和全局全过程管理方面的培训;还应让业主认识到委托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能力的延伸,不是削弱业主权力,即培训工程咨询服务力量,辅助业主的项目管理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和建筑业的大力支持和引导。
2、 承包商
承包商在建筑市场的地位是其他主体无法比拟的,是建筑市场中最活跃的角色。它的行为是否规范对建筑市场环境起着主导作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目的。为获得利润,承包商难免会有一些擦边的行为,甚至是违规的行为。施工企业的改制滞后于市场的发展,习惯以计划经济的思维来对付市场经济,高估冒算、甚至于偷工减料,缺乏市场经济中应有的诚信。而“最低价中标”的执行,一条基本的基础就是诚信。建立完备的企业诚信档案,将诚信档案纳入施工企业的投标和资格预审中,逐步使施工企业完全放弃投标时不计风险和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动脑子弥补损失的不健康心态,让施工单位理解到提高竞争力是靠的技术、管理、服务及诚信。
3、勘察设计单位
关于工程造价的控制,在实际进行中,国内常常忽视前期,尤其是设计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常将重点放在招投标及施工阶段。对设计阶段的不重视造成了我国目前常常决算大大超过中标价格,给人感觉“最低价中标”的实施毫无意义。也常给工程造价的实际控制进行带来诸多漏洞,使“最低价中标”蒙受不白之冤。当然,这也是由于我国目前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很快,设计单位任务饱和,造成设计质量与深度常常达不到要求有关。在这点上,政府应建立和健全设计行业协会,利用行业奖惩来让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以促使“最低价中标”实施具有真正的意义。
4、 咨询、监理单位
近年来,监理、咨询机构以中介机构的方式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一方,其重要性已越来越被大家所认为。但由于近年来工程业务量递增,人员急剧膨胀,又因其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客观上造成了其人员素质与管理水平难以同步跟进,一些人员将责任当成权力使用,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合同来履行自己的职责。推行“最低价中标”后,对中介机构,尤其是造价咨询及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素质、管理和责任心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的工程师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但政府对其监管常常落不到实处,行业协会由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其的管理也基本缺乏实质性的作用。故仍旧应健全相应的行业协会,使之能完全协助政府担负起对监理、咨询机构的管理。让监管落到实际。只有这样,良好的质量与权责意识才会在主体各方中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