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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难点详解之十七

2009-5-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Z201072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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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Z201073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同时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重点解析: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在什么情况下监理单位应要求整改,在什么情况下应要求暂停施工应准确掌握。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应报告建设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也要准确掌握。特别是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是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仅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也要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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