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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难点详解之十二(二)

2009-5-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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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点解析:

  此处作废标处理的情形很重要,必须要认真对待。

  此处尤其需要注意: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这句话强调的是若认定是废标,必须是该标书上既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参见书中案例。

  2.《招标投标法》第42条需要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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