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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二)

2009-5-1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后六十分钟内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不得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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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拿到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答题卡,不要弄破答题纸,不得在答题纸、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在答题卡的背面答题、涂写或打草稿,也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否则,答题卡上的成绩无效。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本人的试卷、答题卡翻放,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才能离开考场。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五)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均不一致,请考生务必按各科目考号找准自己的考场入座,同时在本考场《考生诚信承诺单》上本人姓名的相应栏目上签字,并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准确填、涂本人本场次的准考证号。

  (六)考点不一定提供停车场地。驾车的考生请考前应该去考点熟悉环境,看考点附近是否有地方可停车。

  (七)准考证请妥善保存,以便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注:考试时切记携带蓝(黑)颜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人事部2004年第3号令》中《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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