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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

2009-6-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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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lo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

  (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嚎蟀踩 嗖旎 垢涸鹎翱罟娑ㄒ酝獾钠渌 嚎笃笠蛋踩 砜芍さ陌浞⒑凸芾恚 ⒔邮芄 颐嚎蟀踩 嗖旎 沟闹傅己图喽健?br>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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