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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三)

2009-6-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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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监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

  3.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设施达到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第1条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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