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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建考试辅导资料:财产保全

2010-7-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掌握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从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开始,到作出生效的法律文书并实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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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所确定的权利,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了防止过长的诉讼时间带来的对当事人权利无法周密保护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一、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所谓财产保全,是指当可能因发生有关财产被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等情形,导致法院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进而另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裁定,由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法律制度。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1.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够执行,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日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未在该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实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其中,“请求的范围”一般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指本案的标的物。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重点解析]

  1.能够理解财产保全及其分类的含义。

  2.掌握诉讼保全的申请与实施。其中注意掌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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