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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抵押担保(二)

2010-5-22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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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重点解析]

  1.由于事实上可以抵押的财产很多,这部分并不容易做出标准答案,我们学习的时候可以对比下面的禁止抵押的财产来记忆。剔除不可以抵押的财产,剩下的就都可以抵押了。

  2.“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不能分别抵押”这句话需要重视。这也很容易理解。房屋与土地事实上难以分割,当然就难以分开抵押。

  2.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文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重点解析]

  1.这六大类不得抵押的财产要很好地掌握。

  2.第(2)项中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两个除外情况分别是:

  《担保法》第34条第(五)项是指“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36条第3款是指“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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