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解除权的行使

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解除权的行使

2010-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三、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重点解析]

  1.应当掌握好法条的内容。

  2.应熟悉《考试用书》中的如下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末办理有关手续时,合同的解除则不一定发生解除效力。例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批准、登记等作为解除合同生效要件时,则不经批准、登记,解除是不生效的,当事人要承担不生效的民事责任;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只作为备案之用时,那么即使没有经批准或者登记,合同的解除仍然生效,但当事人可能要承担某些行政上的责任,如行政处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重点解析]

  1.不同情形下的解除合同的后果要牢牢掌握。

  2.因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合格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业主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恢复原状,将工程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将工程加固。如果由于这个工程的修建导致业主其他损失,例如拖延了整个工期,则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予以赔偿。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