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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节约能源法(二)

2009-9-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14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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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同时,根据《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重点解析]

  注意掌握建设单位送审消防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变更)的要求,以及审核的机构——公安消防机构。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重点解析]

  1.谁审核,谁验收。

  2.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法定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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