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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66)(二)

2009-8-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注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和领取开工报告的工程在报送安全措施材料程序上的差别。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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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重点解析]

  1.注意谁去备案,以及备案程序的时间要求。

  2.备案时需要提供的四类资料要准确掌握。

  3.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主要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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