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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二)

2009-6-15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程序:

  1.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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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3.分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检查评定,总包派人参加,分包完成后,将资料交给总包;

  4.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5.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

  1.质量应符合统一标准和砌体工程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按如下原则处理:

  1.经返工重做,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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