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110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1)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