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吧 >> 复习指导 >> 复习资料 >> 2011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2011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2009-7-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1Z30105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二级建造师免费课件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最新问题
  • 热点问题
热点资讯
热门试题排行
热门资料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