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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资料之代理的法律规定(二)

2009-7-3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2)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

  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就是建立在这种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因此,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完成代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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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

  代理人接受了委托,就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代理工作。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表现为: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如果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订立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形。

  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例如,在同一诉讼中,律师既代理原告,又代理被告,这就很可能损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此种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例如,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对此,代理人、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代理权的终止

  由于代理的种类不同,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也不尽相同。

  1)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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