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明《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已符合规定的试验资料及有关记录,如桥梁伸缩缝的混凝土强度、隧道衬砌的混凝土抗渗等试验资料;基本要求各项检查的记录。
7、证明规定的检查项目没有,而设计或施工规范要求应作的试验或检查项目,如路面工程的含灰量、油石比、集料级配等试验资料及检查记录。
8、现场参加质量检验的检测、检查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及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上标明的人员的签名(必须是手写的)应齐全,人员均应是经过业主在招投标时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施工及监理单位或有关质量监督单位的人员。
9、若经检测出现不合格情况时,由监理工程师在该份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的结论栏予以判定,并提出整改的意见。资料应归入档案,待整改完成后再对照原检测项目重新进行现场质量检验,填写新的《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具体要求同上,并在结论栏注明该《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为整改后的检验结果,附在原不合格的资料一起归档,作为整改的证明。
目前《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的格式及内容,基本上都是参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附录C编制的。浙江省目前执行的表格内容比较符合《标准》的要求,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要求一致,建议参照,其主要特点是:①保持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附录C的主格调;②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附录C的基础上,增加了《标准》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外观鉴定项目检查的记录栏,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时,提供了充分的复核和扣分的依据;③将施工单位自检与监理抽检结果分别列入同一表格中,使各级检查、复核、对照施工与监理单位检验结果时,达到一目了然;施工过程监理单位可只保持同一份复印件供日常查询用,归档时只须归一份原件,减少了档案存放的数量,并给档案利用时的查找带来方便与简化。
1.4 问:质量检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凡是工程范围的施工内容,不论是否列入进行质量检验评定的范围,都必须按有关施工规范和规定的程序及质量检验项目,进行施工过程的检验(试验)与成型后的质量检验,填写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并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和签认,如基坑的开挖、回填、模板、支架安装等,因为业主计量支付的原则是,必须是已经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计量和支付。
若缺少规定的表格,可对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予以设计和编制,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按规定报业主及总监办批准,同时应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1.5问:砌筑工程应如何进行分项工程的划分?
答:按照《标准》“6 挡土墙、防护及其他砌石工程6.1一般规定”划分,当施工设计图明确为挡土墙时,即划分为挡土墙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设计图不够明确的,只要是起支挡作用的砌石工程,都应划分为挡土墙项目,如路肩墙等。当施工设计图明确为护坡工程的或未明确但实际只是对边坡起防护作用的,均应划分为护坡工程。
属于桥梁工程的砌体应按桥梁工程的规定划分。
1.6问:质量保证资料的原件应如何认定?
答:经印刷、电脑打印、手写形成的资料,有规定的签字人手签的意见、名字或并加盖文件(资料)形成单位的红色公章者均应为原件。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泥、钢材等,由供应商在生产厂家大宗采购进货,厂家按进货总品种、规格、数量给进货商(既施工单位的供应商)出具了“质保书”(原件),但供应商向施工单位只供应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种、规格、数量,供应商就无法提供与供应了其中的一部分的品种、规格、数量相同的“质保书”,故供应商只能提供原进货的“质保书”复印件,供应商必须在原进货的“质保书”复印件上注明本次实际供应的品种、批次、规格、数量,供应日期、购货单位、供应商经手人,并加盖供应商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红色公章,提交给购货的施工单位,像这种“质保书”也应按原件对待。
1.7问:对《标准》中各实测项目的检查频率应如何理解?
答:《标准》中各实测项目的规定检查频率是对检查频率的低限要求,在具体操作时还应根据相应的施工规范要求,和具体检测指标的实际情况与对质量检验评定的要求加大检查频率,不能在被检查的结构物的尺寸、数量较小时,就随意减少应检查的点(次)。
在检查时若出现不合格点时,应有意识的接着连续检查2~3点(处),以验证不合格点的偶然性或非偶然性,以便正确判断和计算该检查项目的合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