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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竣工验收(二)

2009-7-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竣工验收目标,是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在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工期和双方达成的施工进度计划决定的,包括双方约定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凡是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应由承包人发出联系的书面通知,并附工程竣工报验单和工程竣工报告致发包人。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通知后,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若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不进行竣工验收,或不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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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施工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规范》第16.1.2条规定:“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规范》所指“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强制性规定条款,承包人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得无故违规、违约。

  1.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还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必须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还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还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部令第15号《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还规定:“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3.必须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律,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过去执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重新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一020l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构成,在竣工验收条件中增加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竣工时间和验收程序等内容。

  《合同法》第十二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可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中一旦约定了竣工验收的具体内容或事项,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即具有强制性。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违约。违约应承担违约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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