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AB与和解方式
和解是工程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相互谅解,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首先应考虑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DAB方式与和解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DAB方式是中立的第三方解决纠纷,而和解是双方自行解决。其次,和解在形式和程序上比较随意,由当事人自行谈判,而 DAB方式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对DAB成员有较高的资格条件和规范制约。第三,和解协议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如对协议有异议可随时诉求于其他救济方式; DAB决定对争议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DAB与和解方式都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目的是为了实现争议解决的互利与双赢,是比较友好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DAB与调解方式
调解是第三人依据一定的程序和规范,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互相作出适当让步,平息争端,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争议的方法。DAB与调解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对第三方裁决人员的要求不同。 DAB方式对其成员有严格的资格和规范约束,而调解人员没有具体的资格和规范要求。其次,程序和要求不同。DAB方式有其独特的程序和要求,而调解因形式的不同对程序的要求也不同,一般比较随意,没有严格的规范性。第三,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DAB方式一般在工程开工时即成立,对纠纷的出现有预防作用,而调解是在纠纷出现后才启动救济方式。第四,决定的效力不同。调解方式形式众多,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其调解协议的约束力因形式不同而不同,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民间调解一般不具有约束力。而DAB决定一经做出即对当事人有约束力,除非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DAB与调解方式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解决纠纷,都具有简易、迅速、成本低廉等特点,有利于当事人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三)DAB与仲裁方式
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协议),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 DAB与仲裁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仲裁正规,仲裁一般都制定有较严格的仲裁法,而DAB方式是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其次, DAB成员与仲裁员的选聘方式不同。DAB成员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共同聘任,而仲裁如果约定有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DAB成员可随时终止任命,而仲裁一旦提交,无特殊事项,仲裁员不可以随时终止任命。
第三,提请要求不同。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否则无权管辖。而DAB在工程开工时即成立,出现争议随时可提请DAB裁决。
第四,程序与内容不同。DAB方式参照仲裁方式进行裁决,又有其独特性,如现场调查、听证等,而仲裁仅仅依照书面证据做出裁决。
第五,DAB方式具有预防性,DAB成员要定期到工程现场勘察访问,将争议消灭在萌芽之中,而仲裁是出现纠纷后才启动解决争议方式。
第六,仲裁决定的约束力比DAB决定强,仲裁一经做出即具有终局效力,仲裁一裁终局,不得复议和上诉,而DAB决定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对DAB决定不满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费用与报酬不同。仲裁主要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而DAB成员报酬由合同双方分担,并负责DAB成员履行义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DAB与仲裁方式都是第三方解决争议方式, DAB方式曾被誉为“准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