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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FIDIC合同中责任开释条款的应用案例(二)

2009-7-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此致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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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商收到业主的回函后不服,再次致函业主指出:

  1、土体干爽的地方工程桩存在大幅度偏位正说明了此处地质情况的复杂性。

  2、承包商在短短二十几天时间内不可能对地质情况完全了解。

  3、我司采取了大量措施来保护工程桩,如打钢管桩,支挡土板,标视工程桩位等(附有照片),整个地下室只有4栋的桩出现偏位,正说明我司采取了大量保护措施。

  业主再次复函承包商

  XX公司:

  1、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有关的可能得到的资料进行了视察和考察,并在递交标书之前已自行察明了以下情况:(a)现场的地形和性质,包括地表以下的条件;(b)水文和气候条件……”(详见合同文件第C21/65页第11条-现场考察)。贵司在函件中表明自己“不可能对现场的地质资料有详细的了解”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说法,合同的严肃性又何在?

  2、贵司在土方开挖中采取何种保护工程桩的措施?贵司在函件中指出司采用了三种措施来保护工程桩:“打钢管桩,支挡土板,标视工程桩位”。然而正如贵司提供的工程照片所示,“打钢管桩,支挡土板”均属于保护基坑边坡稳定的措施,难道如贵司函中所说的“标视工程桩位”能够保护工程桩?

  3、自XHW三期B区开工以来,贵司工程进展极其缓慢,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均不完全到位(详见我司三期项目A部于2002年12月30日发出的《关于加快B区施工进度事宜的函》),在这种情况下,我司仍然借给贵司B区项目经理部70万元的备料借款,希望贵司认真、全面地理解合同文件的精神,保持正常心态,客观公正地看待上述问题,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尽职尽责,把工程进度搞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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