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为业主实施一个工程,合同工期为2年。合同中有一项条款规定在承包商出现过失的情况下,特别是未能认真地实施工程的情况下,建筑师应发出通知指出缺陷。如果在建筑师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修复缺陷,业主可以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工程开工不久,由于当地的建筑行业工会组织建筑工人罢工,致使工程暂停了一个月。工程复工后,建筑师认为进度太慢且部分工程有缺陷,遂根据合同下达了缺陷通知,规定承包商在一月内修复缺陷,赶上进度。承包商则要求业主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并承诺尽快修复缺陷。但业主拒绝支付进度款。于是承包商采取了拖延工期和拒绝修复缺陷的做法予以报复。
一个月后,建筑师代表业主通知承包商,因承包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缺陷和赶上进度,已构成“未能认真实施工程”情节。根据合同,终止了合同,并书面要求承包商在一周内撤离施工现场。一周后,业主领着新承包商到达工地。但原承包商对工程提出留置权,拒绝允许新承包商进入现场。业主遂要求法院向原承包商发出永久禁令,驱逐承包商出境。
裁决:法庭认定业主未能举证承包商有实质性违约行为,无权要求法庭下达禁令。如果业主仍不合理付款,承包商可以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