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单位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的内容,结合自身的实力和竞争所需要采取的优惠条件,评估施工期间所要承担的价格、取费等风险,提出有竞争力的综合单价、综合合价、总报价及相关材料进行投标。
(4)在项目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中标单位投标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而当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与原提供的工程量相比较,出入超过一定范围时,可以按实调整,即量调价不调。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内容,可进行虚拟工程量招标单价或明确结算时补充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3、工程量招标的特点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可以将各种经济、技术、质量、进度、风险等因素充分细化并体现在综合单价的确定上;可以依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划大计价单位,便于工程管理和工程计量。与传统的招标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法具有以下优点:
(1)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各项规定;符合我国当前工程造价体制改革“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大原则,真正实现通过市场机制决定工程造价。
(2)在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之前即可进行招投标工作,使工程开工时间提前,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及提高投资效益。
(3)有利于业主在极限竞争状态下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因为投标单位不必在工程量计算上煞费苦心,可以减少投标标底的偶然性技术误差,让投标企业有足够的余地选择合理标价的下浮幅度;同时,也增加了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企业的中标机会,更能体现招标投标宗旨。此外,通过极限竞争,按照工程量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在不提高设计标准情况下与最终结算价是基本一致的,这样可为建设单位的工程成本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4)有利于中标企业精心组织施工,控制成本。中标后,中标企业可以根据中标价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通过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根据企业定额或劳动定额合理确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