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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二)

2009-6-16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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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汁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末按照批准的安全没施设计施工的;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未提供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 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例题: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 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c, d, e )。

  a.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b.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c.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d.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末制定应急预案的

  e.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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