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估价
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各项工作内容的适宜费率或价格,应为合同对此类工作内容规定的费率或价格,如合同中无某项内容,应取类似工作的费率或价格。但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第一种情况:
进入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工程量的变化与该项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的合同金额的0.01%;
●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单位成本的变动超过1%;
●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
第二种情况。
●此工作是根据变更与调整的指示进行的;
●合同没有规定此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由于该项工作与合同中的任何工作没有类似的性质或不在类似的条件下进行,故没有一个规定的费率或价格适用。
每种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以上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理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算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
工程师应在商定或确定适宜费率或价格前,确定用于期中付款证书的临时费率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