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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管理实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2009-4-30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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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说明:

  3.0.3 本条提出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这主要是:参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的抽样检验以及承担见证试验单位资质的要求;观感质量的现场检查等。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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