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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二)

2009-4-18  作者:  来自于:网络转载

  二、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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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既是《招标投标法》所许可的评标方法,又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缺乏内在自我约束机制的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项目中更应当提倡采用此方法。

  1、有利于节省投资,保证投资效益

  招标投标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竞争实现投资的节省,从而保证预期投资效益的实现。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工程项目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后的价格都不约而同地下降了10%以上,大大节省了投资,这不单单是资金的节省,还反映了政府工作的廉洁程度、公开程度和效率水平。

  2、有利于建筑行业的结构调整,实现建筑市场买卖双方的供需平衡

  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逐利润,哪个行业的利润水平高,企业和投资就会向哪个行业集中,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基本表现形式。建筑行业是一个高利润的行业,加上该行业中部分专业的技术含量比较低,若干年来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导致市场买卖双方供需关系严重失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质,就是在充分尊重价值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压缩存在于建筑行业中虚高的利润,使建筑产品的价格向真实的市场价格回归,并与其他行业的利润水平趋于一致。利润水平的下降,不但能降低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欲望,也将促使企业转行、重组、兼并等行为的发生,使企业从量的增加转为质的提高,从而有效地减少建筑行业的企业数量,使市场供需关系重新趋于平衡。

  3、有利于企业强化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利润水平被有效压缩,企业如果疏于管理,还有可能亏本,加上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必将迫使企业不得不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体系,并从建立企业成本入手,强化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后,将最终有利于建筑行业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4、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层层转包、挂靠、阴阳合同等不良行为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使利润水平下降后,一方面将使层层转包、挂靠行为的双方不再有利可图,从而有效地遏止此类不良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顺应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使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标人节省投资的基本意愿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实现,招标人也就无需再采用阴阳合同这种不合法的方式,阴阳合同也会随之大大减少,直至消灭。

  5、有利于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的形成,有效防止国有资金项目中的腐败行为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的竞争,中标靠的主要是以企业实力为基础的价格,关系再好,价格高了也难以中标,没有关系,价格有竞争力,也同样可以中标,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中标的决定因素。遵循低价优先原则压缩了利润水平,也减少了实施腐败行为所需的金钱基础,找了关系也不一定能中标,中了标还不一定能赚回实施腐败所付出的代价。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将从根本上消除国有资金项目中腐败行为发生的内在动力。

  6、有利于企业树立市场风险意识,推动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服务性行业的发展

  建筑行业本身是一个有较高风险的行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变幻的市场行情,需要企业有相应的防范风险的机制,这也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仅降低了利润水平,也使市场的风险进一步凸显出来,部分企业已经从为数不多的这类项目中得到了必要而且可贵的经验,由此也将使企业逐步地树立风险意识,主动寻求防范风险的措施,从而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低价中标及工程建设活动固有的风险,逐步推动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只有市场产生了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业的需求,才会催生这一行业的兴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实行,恰恰能够带来对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的客观需求。

  因此,我们要在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同时,积极倡导开展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在我国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尤其是在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上推行,将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随着该方法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和项目上运用,将日益得到完善和成熟,并将在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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